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检护民生丨知识产权日 检察在行动
作者:冯国栋   发布时间:2024年04月28日   来源:   
  

  地面清洁剂假冒知名洗涤品牌

  情节恶劣!依法严惩!

  洗衣粉、洗洁精、肥皂粉等日化用品是家家户户日常生活中的必需品。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,用地面清洁剂冒充知名洗涤品牌,假冒的日化用品做工粗糙,质量控制不严,不仅不能有效去除污渍,长期使用可能对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。检察机关依法严惩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,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商标企业知识产权,全力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。

  2024年4月26日,是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,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。今天,我们以发生在身边的制售假冒伪劣入刑的真实案例告诉你:生活用品要小心辨识。制假售假,依法严惩!

  案例:张某某等5人假冒注册商标案

  2017年以来,被告人张某某、喻某某、郭某某等5人先后合伙在成都周边租赁房屋作为厂房,购买原料“散粉”(地面清洁剂)及知名品牌洗衣粉、洗衣液、洗洁精包装材料及标签。并雇佣工人生产假冒知名品牌洗衣粉、洗衣液、洗洁精,销售到成都、南充、泸州、攀枝花等地谋利。

  检察机关审查查明,张某某非法经营数额2623022元,喻某某非法经营数额1547411元,郭某某非法经营数额976455元,田某甲非法经营数额353355元,田某乙非法经营数额327429元。2023年2月10日,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某、喻某某、郭某某、田某甲、田某乙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,向东区法院提起公诉。

  2023年8月4日,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130万元;被告人喻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80万元;被告人郭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,并处罚金50万元;被告人田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20万元;田某乙犯假冒册商标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,并处罚金12万元。

  检察官释法:侵犯知识产权犯罪,依法严惩

 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【假冒注册商标罪】: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,在同一种商品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 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】: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,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  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【非法制造、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】:伪造、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、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  【作为经营者】:应坚持诚信经营,切勿“傍名牌”“搭便车”,持“侥幸心理”,法网恢恢,疏而不漏,制假卖假获利越多,惩罚越重,害人害己,得不偿失。

  【作为消费者】:在购买知名品牌产品时,应通过正规合法渠道,切勿贪小便宜吃大亏,在购买时一定要索取发票,要求商家在票据上注明生产日期、批号,在箱体或外包装盒上签字或盖章;如果不慎购买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,应及时拨打12315,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进行维权。

   

主办: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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