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立案标准
作者:chenzhan   发布时间:2015年08月24日   来源:   
  

一、贪污罪

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予立案:
  1、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;
  2、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,但具有贪污救灾、抢险、防汛、防疫、优抚、扶贫、移民、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、赃款赃物、罚没款物、暂扣款物,以及贪污手段恶劣、毁灭证据、转移赃物等情节的。

二、挪用公款罪

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予立案:
  1、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,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,进行非法活动的;
  2、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,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;
  3、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,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,超过3个月未还的。

三、受贿罪

1、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;
  2、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,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:
  (1)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;
  (2)故意刁难、要挟有关单位、个人,造成恶劣影响的;
  (3)强行索取财物的。

四、利用影响力受贿罪

1、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;
  2、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,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:
  (1)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;
  (2)故意刁难、要挟有关单位、个人,造成恶劣影响的;
  (3)强行索取财物的。

五、单位受贿罪

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予立案:
  1、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;
  2、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,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:
  (1)故意刁难、要挟有关单位、个人,造成恶劣影响的;
  (2)强行索取财物或多次受贿,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;
  (3)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。

(4)拒不交待罪行,积极转移、隐匿罪证,订立攻守同盟的。

六、行贿罪

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予立案:
  1、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;
  2、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,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:
  (1)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;
  (2)向3人以上行贿的;
  (3)向党政领导、司法工作人员、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;
  (4)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。
 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,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,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。

七、对单位行贿罪

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予立案:
  1、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、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;
  2、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、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,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:
  (1)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;
  (2)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;
  (3)向党政机关、司法机关、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;
  (4)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。

八、介绍贿赂罪

1、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,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;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,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;
  2、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,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:
  (1)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;
  (2)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;
  (3)向党政领导、司法工作人员、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;
  (4)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。

九、单位行贿罪

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予立案:
  1、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;
  2、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,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,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:
  (1)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;
  (2)向3人以上行贿的;
  (3)向党政领导、司法工作人员、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;
  (4)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。
 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,依照本规定关于个人行贿的规定立案,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
十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

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,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,应予立案。

十一、隐瞒境外存款罪

涉嫌隐瞒境外存款,折合人民币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,应予立案。

十二、私分国有资产罪

涉嫌私分国有资产,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,应予立案。

十三、私分罚没财物罪

涉嫌私分罚没财物,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,应予立案。

   

主办: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

技术支持:四川志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

备案号:蜀ICP备13000837号-1

地址: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湖滨路8号

联系电话:0812-3933181